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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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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一定範圍內,設置旋轉式燈光且非屬航空用途者,不得使用綠、白相間光源。

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 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請勿使用雷射筆照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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