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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上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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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新要求,民航局已完成「空運危險物品名稱」修正草案(98年2月20日修正), 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備用鋰電池納入規範。

須經航空公司同意許可始得手提上機

鋰離子電池(Lithium ion batteries)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小時但不超過160瓦-小時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者是裝置在儀器(機器)內可手提攜帶上機。 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許可始得手提上機

含有鋰或鋰離子電池之消費性電子裝置(Consumer Electronic Devices containing Lithium or Lithium Ion Cells or Batteries)

做為個人使用之消費性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僅限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鋰電池須符合以下規範:

  1.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其鋰含量不超過2公克;
  2. 鋰離子電池不得超過100瓦-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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