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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用航空局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通知書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條辦理。
二、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各機場禁止飼養飛鴿之距離範圍如下:各機場以其跑道兩
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以內禁止飼養
飛鴿。
三、貴養鴿戶係在本局 航空站之機場劃定公告禁止範圍內養鴿,請於 年
月 日前向該航空站申請鴿舍拆遷補償事宜,並於該航空站初勘後一週內完成拆遷。
如經複勘查証屬實者,將發給核定鑑價金額五成之鴿舍拆遷補償費。但經複勘,仍未自
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四、貴養鴿戶於第三點所訂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僅發給核定之補償費,不另加
發;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五、未於限期內提出補償申請、逾期不遷移或仍擅自設舍飼養者,將強制拆除並不予補償。
六、為維護飛航安全,請貴養鴿戶配合,謝謝您的合作。
通知機關:民用航空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