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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飛安宣導專區 > 飛安宣導 > 禁用電子用品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行動電話、CD唱盤、遙控器、呼叫器、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調頻收音機、刮鬍刀、無線電收發報機、錄影機、放影機、電視機、電視遊樂器、電子計算機、攝影機。
航站地址:(81223)高雄市中山四路二號 上班時間08:30-12:30 13:30-17:30(週一至週五) 傳真:07-8057589 電子信箱:kia@mail.kia.gov.tw 服務台:免付費專線0800090108 國內線:07-8057630 服務時間:06:00~21:30 國際線:07-8057631 服務時間:05:30~21:30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版權所有 建議使用IE5.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解析度觀看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