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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通行證領用管理規定

 
     
 

高雄國際航空站通行證領用管理規定

壹、

目的:為維護本機場安全秩序,便於警衛識別,使人員、車輛通行管制區或在核定地域內執行工作,特訂定本管理規定,以明各類通行證之申領、核發、收繳、註銷、遺失補發等手續之準據。

貳、

依據:本規定依據內政部函頒「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規定辦理。

參、

通行證類別:
一 人員通行證:分成通行證、工作證、空廚證、施工證、攝影記者證、參觀證、提貨證等七類。
二、車輛通行證:分成藍證、褐證、紅證、綠證等四類。

肆、

申領手續:各駐站單位應先將機關或公司印信及主管或負賣人印章樣本送本站備查,憑以審核後續之各項申領作業(以一式為憑)。

 

一、

通行證及工作證:駐站單位應就申領員工實際工作性質及需要嚴加審核,不得作不實之請領,其有遺失或不當使用者,除本人應負責任外,該提出申請之單位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1)

申請登查號碼:
1.填造「機場空地勤工作人員資料調查表」一式二份貼妥照片並簽名、蓋章。
2.「民航機構空地勤人員審核名單」一式八份加蓋單位及主管印章。
3.各申請人員身份證影本一份。
以上資料備文送交本站,經轉報航警分局審查後核發登查號碼。

(2)

申請通行證:
1.申領單位取得人員登查號碼後填造「申領高雄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人員名冊」一式 二份,加蓋單位及主管印章。
2.備文送本站辦理,業務組簽核並會政風室後,以簡便行文表附全部名冊交總務組送航警分局審查,審核完成抽存一份,另一份退業務組以憑發證:局屬單位由本站逕行審核,名冊一份送航警分局參考。

(3)

通行證拍攝:
依據前項審核結果建立相關資料,井通知領證人於規定時問內至指定地點照相領證。

(4)

繳交工本費:
證照工本費每三個月計收一次,簽核後由總務組開據收費(每枚新台幣捌拾元)。

二、

臨時通行證:

 

(5)

駐站各單位適用本站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對象,因業務需要申領臨時通行證時,由該單位主管或代理人,持使用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至航警分局發證室填寫「領用高雄國際機場臨時、新進人員臨時工作證登記申請表」。

(6)

由發證室值勤人員根據使用人身分證明填寫「高雄國際機場臨時通行證副卡」,連同核發之臨時證交申領人,申請人應負責於使用完畢後向使用人收回臨時證及副卡繳還,否則由航警單位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十九規定處理。

(7)

臨時證應配合「副卡」及原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使用,入、出各崗哨時副卡應交值勤人員查驗,並填註入、出時間。

(8)

使用人如未能提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時,由申請單位主管或代理人全程陪同。

三、

限月份臨時通行證及臨時工作證:

 

(1)

申領名冊、保證書應蓋用單位及所屬負責人或主管之印章。
1.申領單位填造「申請高雄機場x月份臨時通行證人員名冊」一式二份貼照片。
2.「申請臨時工作證保證書」乙份。
3.身分證影本及照片各乙份。
以上資料備文送本站辦理,業務組簽核並會政風室後,以簡便行文表附全部名冊及保證書交總務組後送航警分局審查,審核完成抽存一份,另一份退業務組以憑發證:通行期限依據需求開立至多為六個月。

(2)

限月份臨時通行證製妥,送總務組加蓋本站鋼印後,由業務組通知申領單位繳交工本費並領證(每枚新台幣參拾元)

四、

施工證:

 

(1)

申領名冊、保證書應加蓋承包廠商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由主辦工程單位申請及填寫「高雄國際機場施工資料單」一式四份。
2.工程承包商填送「申請高雄國際機場施工證人員名冊」一式三份貼照片。
3.「申請施工證保證書」一式二份。
4.領證人身分證影本及照片各乙份函送發包單位辦理。

(2)

發包單位核定該包商所請領之數量及通行期限後簽會業務組、政風室,由業務組以簡便行文表附全部名冊及保證書、身分證影本交總務組送航警分局審查,審查完成後抽存名冊、保證書各一份,餘退業務組憑辦。

(3)

航警分局退回之名冊二份,一份填註通行崗哨及施工證號碼後送航警分局以憑查驗,一份存業務組備查。

(4)

施工證有效期限分一、三、六個月,依實際施工工程期核定,如施工期超出六個月以上時,需重新辦理申請。

(5)

施工證製妥,送總務組加蓋本站鋼印後,由業務組轉交發包單位確認後通知申領單位繳交 工本費並領證(每枚新台幣參拾元)

(6)

工程承包商應轉知持證施工人員依規定崗哨、路線進出機場各管制區並遵守本站附發「施工資料單簽註施工注意事項」及有關規定,如有故違,即由航務組及航警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

車輛通行證:

 

(1)

限必須入出機場管制區域之公務車輛,員工自用車輛不得請領。

(2)

車輛通行證分藍、褐、紅、綠等四類,以限制各型車輛在本場不同區域內交通線行駛,並維護地面安全秩序,其區分及適用範圍如后:
藍證--公務車輛使用。
褐證--機坪作業車輛使用。
紅證--消救維修車輛使用。
綠證--限施工車輛在規定路線內入、出管制區域施工地點。

(3)

藍、褐、紅車證向業務組申請,送交航務組審查後,由業務組製作、核發;綠證(施工車輛證)逕向工程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4)

申領單位或工程承包商應填寫:
1.「申請高雄機場車輛、施工車輛通行證申請書」乙份,並加蓋機關或公司印信及主管或負責人印章。
2.行車執照影本一式二份。
3、綠證(施工車輛通行證)由工程承包商檢附場內施工地點及行經路線簡圖二份後由主辦工程單位受理申請,經查核後會簽業務組、航務組。

(5)

車輛通行證製妥,送總務組加蓋本站鋼印後,由業務組通知申領單位繳交工本費領證(每枚新台幣伍拾元)。

六、

臨時車輛通行證:

 

(1)

申請單位主管或代理人就業務需要持行車執照至本站業務組(非辦公時問由值日主管受理)填寫「高雄國際航空站核發臨時車輛通行證登記表」。

(2)

由業務組或值日主管查核後填寫「高雄國際機場臨時車輛通行證副卡」連同核發之臨時車證交領用人配合使用,並應將行車執照收留保管於繳回臨時車輛證時發還。

伍、

駐場單位員工確因業務要越區執行工作者,應至發證室填寫「申請換領(越區使用)臨時通行證人員名冊」一份,經審核後換領適用區域通行證,用畢立即歸還,並不得逾日使用。

陸、

通行證之繳銷:

 

一、

各單位換領各類人、車新通行證時,原領用之舊證應一併繳回本站註銷,否則新證不予發給。

二、

各單住退、離(調)職、解僱或工作地區變更人員及車輛轉移、報廢等,其所領通行證由原申領單位負責收回並函送本站註銷,企業單住除辦理通行證繳銷外,應於來函中附「調離職人員登查號碼註銷名冊」,由本站函轉航警分局辦理發查號碼註銷

三、

限月份臨時通行證、臨時工作證、施工證、車輛通行證等應於屆期或契約結束、工程施工完畢時,由申領單位或承包商或主辦工程(監工)單位負責將申領之有關臨時人、車通行證送繳業務組註銷。

柒、

遺失補發:

 

一、

遺失本作業程序所訂之各類證,應立即通報本站及航警分局,並填寫「高雄國際機場駐場單位員工遺失通行(工作)證通知單」一份,由航警單位轉知所屬崗哨注意查察。

二、

如廿四小時內尚未尋獲者,經其服務單位主管查明無訛後,應填具:
(1)「(全銜)機場通行(工作)證遺失證明書」一份。
(2)「員工通行證遺失補發申請單」二份或「車輛通行證遺失補發申請單」一份備文送本站辦理掛失、作廢及補發作業。

三、

各類通行證每次遺失需繳交「重新製作手續及工本費」新台幣壹仟元整,遺失第三次以上者,則移送航警單位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處理:各類管制區之電腦磁卡之遺失、補發辦法同前述各項規定。

四、

由發證室核借之各類臨時通行證遺失時,應立即報警查尋並得依前述遺失補發規定辦理,航警分局應函知本站所遺失之證類、證號及使用人,以為重新製作之依據。

捌、

各單位離(調)職人員所持用之通行證,應由原單位於該持證人離(調)職前負責收回,離職後一週內,送本站業務組註銷,如經發現離(調)職人員於離職後仍使用原申領之通行證者,一經查獲該原申請單住需負完全責任;另工作人員無故離職未依前述程序辦理通行證繳銷者,通報航警分局所屬各崗哨注意查察。

玖、

各駐站單位間遇有人員互調之情形時,調離人員之通行證由原單位辦理繳銷,到任單位以申領臨時月份通行證應用至正式通行証證核發止。

壹拾、

各類通行證毀損不易辨識須換證者,均須將該舊證繳回,由申領單位填送「申領高雄國際機場00證名冊」乙份,附照片備文送本站辦理損毀補發。

壹拾壹、

通行證使用須知均印載於各類證背面,各單住所屬持證人務須切實遵守,共維機場安全秩序。

壹拾貳、

各單位申領通行證,經本站通知應依規時間內至指定地點照相製(發)證,領取新證者須將舊證繳回,在一個月內仍未照相領證者,如無特殊原因則註銷發證。

壹拾參、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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