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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目的:本站為提昇服務品質促進南部地區觀光發展,將國內航廈二樓規劃為南部地區觀光景點介紹,期使航空與觀光相結合,提供場地舉辦推展旅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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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使用對象:各級政府機關及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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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場地用途:各級政府機關與航空公司辦理航空及觀光有關活動說明會及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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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使用時間:早上八時至晚上九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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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有設備:空調及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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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使用申請手續: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航空公司使用展示場地,請於使用日前二個月先行至本站網站查閱旅遊資訊展示區使用情形,並預訂使用日期。
(二)使用單位預訂使用日期經本站確認後,應另填具申請單(如附件)及檢附企劃書向航空站申請核准,並繳納場地清潔費後,方得使用。
(三)展示場地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為原則。
(四)使用單位如欲取消預約申請,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航空站,經航空站同意後無息退還其己繳之費用。
(五)使用單位如需事先佈置場地,須事先取得航空站同意,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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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收費標準:
(一)場地清潔費:
1、使用單位應繳付場地清潔費每日新台幣五00元,並於使用日前向本站總務組繳納。
2、靜態展示不予收費。
3、大量用電應另依使用情形收取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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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使用須知:
(一)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如造成場地設備或設施毀損時,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如因而引起災害、人員傷亡、損失時,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應於當日完成復原工作,逾期航空站得僱工逕行處置,並由使用單位負擔所需費用,所遺物品以廢棄物論處。
(三)使用單位非經航空站書面同意,不得將預約之會場或設備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或分租、分借予第三人使用。
(四)使用單位非經航空站同意不得將航空站列為活動之主辦、協辦、指導或贊助單位。
(五)使用單位如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停止其使用:
1、違反法令或航空站有關規定者。
2、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未經航空站同意有營業行為者。
4、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5、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6、妨害公務者。
7、蓄意破壞公物者。
8、其他不法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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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要點自核定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