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鴿子是飛機的殺手呢?
飛機如果碰撞飛鴿,飛鴿可能會捲入飛機引擎,不僅會造成飛機零件受損,也會影響飛航安全,所以鴿子是飛機的殺手,在機場四周均規定禁養飛鴿。其範圍為機場跑道東西兩端向外延伸各五公里,南北向外各二點六公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場周圍一定範圍內禁養飛鴿,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禁用電子用品之規定內容是什麼呢?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所以在飛機上是完全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在飛航中也須全程關機。
依據《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第2條,航空器飛航中,應遵守下列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一、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飛航全程限制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航空器配置經適航檢定合格之機載通訊服務設備,於該設備啟動時得使用相應之通訊裝置。
(二)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於飛機移動後至起飛前及落地後脫離跑道階段,得使用可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手機、平板電腦等)。
(三)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之藍芽等短程傳輸裝置。
二、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定期航班限制使用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個人錄音裝置。
(二)助聽器。
(三)心律調節器。
(四)電鬍刀。
(五)經民航局認可並列入航空器使用人乘客隨身行李計畫內可供機上使用之個人醫療器材。
(六)其他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且能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或飛航模式下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

有關電子用品之乘客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依據《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第5條
一、機上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可能因不同航空器使用人或使用機型而有所不同;乘客搭機前應先確認相關資訊,並依據客艙組員指示開啟或關閉個人電子用品。
二、航空器使用人可能基於服務因素禁止使用行動電話語音功能。
三、個人行動裝置應置於「飛航模式」或關閉其通訊功能。如航空器上配置有機載通訊設備(如Wi-Fi系統等),應依航空器使用人服務指引操作使用。
四、安全提示期間應暫停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注意所提示之相關規定。
五、為避免干擾機載精密導航裝備,某些特殊天候情況下(如低能見度等),航空器使用人得要求乘客關閉所有使用中之個人電子用品。
六、為避免影響緊急逃生或不預期亂流危害,起飛、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飛航時應依客艙組員之指示,將筆記型電腦等無法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收納至座位下方或上方行李置物櫃。
七、為避免煙霧影響其他乘客及緊急逃生,電子菸全程禁止使用。

必須託運行李有哪些?
依據〈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列表,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一、刀類: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二、尖銳物品類: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三、棍棒、工具及農具類: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5毫米之金屬尺、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六十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四、槍械類: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五、運動用品類: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六、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一)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二十×二十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二)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七、其它類: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