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機規定

搭機報到手續

航空公司於班機起飛前6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2至3個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您最遲應於起飛前3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45至60分鐘,各航空公司規定不同,請詳洽各航空公司規定)辦妥報到手續,否則機位將會由候補乘客遞補。

自助報到

自助報到提供三種方式:網路報到、手機報到、自助報到機
使用網路報到可於出發前先印登機證、使用手機報到可用智慧型手機下載登機證、使用自助報到機可於抵達機場後完成自助報到。

  • 出發前網路列印登機證:至各家航空公司網路進行報到及列印報到資訊
  • 智慧型手機下載登機證:使用各家航空公司行動裝置APP報到及獲取電子證
  • 達機場使用自助報到

自助報到機提供服務公司:

中華航空LOGO 中華航空 華信航空LOGO 華信航空
國泰航空LOGO 國泰航空 宿霧太平洋航空LOGO 宿霧太平洋航空

搭機安全須知

應託運之行李規定

一般航空公司手提行李不超過7公斤、大小以23X36X56公分為原則,超過手提行李限制者,以託運為準(有關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大小及重量之規定因航空公司而異,仍請事先洽詢各航空公司為準)。託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

有些物品如: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烈酒類、噴霧器、各式刀械、工具棍棒類及各類彈藥武器等,原則上不得手提上機,需以託運方式處理,詳情請事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溶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高壓縮罐(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腐蝕性品(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磁性物質(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毒性物料(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爆藥、強氧化劑(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放射性物質(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是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的。


禁用電子用品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行動電話、CD唱盤、遙控器、呼叫器、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調頻收音機、電子刮鬍刀、無線電收發報機、錄影機、放影機、電視機、電視遊樂器、電子計算機、攝影機。


其他安全事項

您進入客艙就坐後,請立即操作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

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機、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對於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乘客,基於逃生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會視機型及空服員人數之不同而有搭載名額之限制,惟實際搭載名額仍以各航空公司運務手冊規定為準。乘客應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並確認機位,以使航空公司先行準備或預知名額。

飛機上禁止攜帶物品

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請勿攜帶下列物品上機以維飛航安全:

禁止攜帶物品表

序號 物品分類 物品名稱
1 壓縮氣體 如罐裝氣體、潛水用氧氣瓶、噴漆、殺蟲劑等
2 腐蝕物(劑) 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3 爆裂物 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品 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點火器等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盜裝置之公事包或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 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8 毒物(劑)及傳染物 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危禁品 如磁化物(磁鐵)具攻擊性及刺激性物品
(如刀劍棍棒纇、弓箭、防身噴霧器等)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航空公司洽詢,謝謝您的合作。
民航局於106年3月22日公告修正「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小型醫療或診療用水銀溫度計原可攜帶上機,現修正為僅能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增訂「製造商已認定安全性有缺陷或已經受損且可能產生導致危險的熱能、火焰或短路的鋰電池(例如由於安全原因而被製造商召回的電池)禁止運輸」。
3.攝影(相)機腳架原規定管徑未超過1公分、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未超過25公分者可攜帶上機,現收合後高度放寬為未超過60公分者可攜帶上機。
除以上修正之規定外,民航局再次呼籲乘客不得將備用之鋰電池(含行動電源)放入託運行李,僅可放在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且應注意電池之阻絕裝置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短路之情形。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旅客權益注意事項

預訂機位與報到注意事項:

1.建議消費者預先訂位以便順利成行。
2.完成訂位手續時,必須向訂位人員取得電腦訂位代號及確認搭機的日期、班次、時間、出發地、目的地及姓名正確的寫法或拼法(國際航線需確認機票姓名是否與護照上英譯名字相同),並留下能直接聯絡的電話,以便班機若有變動,航空公司能迅速通知乘客。
3.如果取消行程,亦請電話告知訂位人員,以免影響其他乘客訂位權益。
4.逢年過節國內線部份航線訂位開放時間是有管制的,建議提前洽詢各航空公司。
5.國內線班機一般於起飛前6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2至3個小時)開始受理乘客報到手續,國內線乘客最遲應於起飛前3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45至60分鐘)辦妥報到手續,否則機位將會由候補乘客遞補;惟上述時間之規定可能因航空公司而不同,為保障權益,仍請洽詢各航空公司。
6.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在規劃行程時,事先訂位、提早報到。

購票、退票注意事項:

1.乘客可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購買機票,機票姓名一經填寫,不得塗改,除特殊約定外,通常機票自開票日起算一年有效,如到期未使用,可於開票日起算二年內向原購票單位辦理退票,惟需扣除手續費。另有些折扣較大的機票,可能附帶使用效期限制或是其他特別限制條件,購買時應詢問清楚,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2.遺失機票時可於有效期內向原購票單位辦理掛失,經航空公司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得辦理退費,惟亦需扣除或收取手續費。
3.機票於有效期限內,如經主管機關核定調整票面價時,機票必須依使用時主管機關核定票面價與乘客所持機票票面價之差額多退少補。

班機延誤時航空公司應提供之服務:

1.對於班機延誤資訊,航空公司應立即透過傳播媒體管道提供相關資訊予大眾,對於尚未赴機場搭機之乘客尤應善盡預先告知之責任;旅行團部分應請旅行社轉知乘客,並與帶團之旅行社代表保持密切連絡,以儘量避免發生乘客滯留機場情形。
2.航空公司於確定班機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30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3.航空公司應於機場內標示航班遲延情況之最新資訊,俾便乘客儘早因應。
4.航空公司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提供必要之通訊、必要之飲食或膳宿、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以及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5.航空公司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班機延誤時:

天候不佳(如濃霧、颱風等)造成班機延誤確屬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雖與乘客同為受害者,仍願盡力提供相關服務,其作法甚至已優於國際慣例;惟由於外在條件限制(如機場內商家無法提供熱飲或熱食、對外交通中斷…),相關服務可能無法使乘客完全滿意,此時亦請乘客多予體諒與配合,勿以霸機、抗爭等方式干涉機場運作。霸機或拒絕登機是不理性的行為,除使自己及其他旅客之行程更為延誤外,亦會影響機場秩序及損害國家形象,甚至可能因違法而受刑責。
另依據現行規定,航空公司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班機延誤(如遇天候變化、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機件故障、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倘若消費者仍需向航空公司爭取權益,則建議循申訴管道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避免遇到班機延誤之小撇步:

為減低班機因天候不佳延誤時對於乘客之影響,建議消費者欲於天候不佳季節(如颱風警報發布期間或2、3月的霧季等)搭機時,能於出發前向航空公司洽詢班機飛航資訊。

旅遊不便保障:

目前多數銀行已針對刷卡購買機票之消費者提供旅遊不便險保障,一般於旅遊期間發生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或遺失…等狀況時,消費者可依發卡銀行規定獲得賠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應先洽銀行充分瞭解各項旅遊不便險之規定,以於有需要時向銀行申請理賠。

攜帶貴重物品應注意事項:

對於乘客的託運行李,航空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然而有時仍難完全避免遺失或損壞的風險;另依據國際規範,放置於託運行李中的貴重物品,如有損失,航空公司可免負賠償責任。故建議乘客務必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不要置於託運行李內。
如因乘客擬隨身攜帶的物品超過航空公司所規定手提行李之大小及重量限制,而必須以託運行李方式處理時,謹在此提醒乘客:依據國際慣例,行李遺失或損壞之賠償將以行李重量做為計算標準,為免較高價值物品遺失或損壞時僅能比照一般行李賠償而造成乘客更大損失,建議乘客以報值方式辦理託運,俾屆時可獲得較合理之賠償;至於報值行李的限制、報值行李所需手續費,以及行李損失可獲理賠金額等細節,仍請直接洽詢各航空公司。另如航空公司所能提供之報值行李服務未能符合需求,建議乘客事先另洽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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