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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區 108-04-26

旅客攜帶黃金、外幣、新台幣、人民幣及有價證券入、出境時,應如何辦理通關手續?其有關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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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黃金、外幣、新台幣、人民幣及有價證券入、出境時,應如何辦理通關手續?其有關規定如何?
 
一、出入境部份:
(一)黃金:旅客攜帶黃金總值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於出入境時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黃金價額之罰鍰。另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外幣:旅客攜帶外幣超過美幣1萬元等值現金者,應於出入境時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
(三)新台幣: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另應在出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證查驗放行。
(四)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已申報但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
(五)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入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六)旅客攜帶總價值逾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出入境,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價額之罰鍰。

(詳情請洽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電話:07-805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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