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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機安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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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託運之行李規定

一般航空公司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10公斤,超過則需收費;手提行李以不超過2件,合計不超過8公斤、大小以23X35X55公分為原則,超過手提行李限制者,以託運為準(有關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大小及重量之規定因航空公司而異,請事先洽詢各航空公司) 。託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

有些物品如: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烈酒類、噴霧器、各式刀械、工具棍棒類及各類彈藥武器等,原則上不得手提上機,需以託運方式處理,詳情請事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溶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高壓縮罐(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腐蝕性品(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磁性物質(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毒性物料(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爆藥、強氧化劑(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放射性物質(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是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的。

禁用電子用品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行動電話、CD唱盤、遙控器、呼叫器、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調頻收音機、電子刮鬍刀、無線電收發報機、錄影機、放影機、電視機、電視遊樂器、電子計算機、攝影機。

其他安全事項

您進入客艙就坐後,請立即操作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

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機、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對於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乘客,基於逃生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會視機型及空服員人數之不同而有搭載名額之限制,惟實際搭載名額仍以各航空公司運務手冊規定為準。乘客應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並確認機位,以使航空公司先行準備或預知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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