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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上禁止攜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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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請勿攜帶下列物品上機以維飛航安全:

禁止攜帶物品表

禁止攜帶物品表
序號 物品分類 物品名稱
1 壓縮氣體 如罐裝氣體、潛水用氧氣瓶、噴漆、殺蟲劑等

2

腐蝕物(劑) 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3 爆裂物 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品 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點火器等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盜裝置之公事包或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 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8 毒物(劑)及傳染物 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危禁品

如磁化物(磁鐵)具攻擊性及刺激性物品

(如刀劍棍棒纇、弓箭、防身噴霧器等)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航空公司洽詢,謝謝您的合作。

民航局於106年3月22日公告修正「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 小型醫療或診療用水銀溫度計原可攜帶上機,現修正為僅能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增訂「製造商已認定安全性有缺陷或已經受損且可能產生導致危險的熱能、火焰或短路的鋰電池(例如由於安全原因而被製造商召回的電池)禁止運輸」。
  3. 攝影(相)機腳架原規定管徑未超過1公分、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未超過25公分者可攜帶上機,現收合後高度放寬為未超過60公分者可攜帶上機。

除以上修正之規定外,民航局再次呼籲乘客不得將備用之鋰電池(含行動電源)放入託運行李,僅可放在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且應注意電池之阻絕裝置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短路之情形。

詳見 民航局網頁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詳見 民航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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