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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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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及社會進步、繁榮與發展,航空器成為民眾便捷遠程的運輸工具之一;由於航空旅運需求增加,航機班次亦隨之成長,伴隨航空器的起降帶來的航空噪音,成為一般民眾,尤其是機場周邊居民共同關心的話題。

如何能降低航空噪音對機場周圍地區的影響,但又不改變航空器運輸容量及飛行動力,成為航空專家及航空器製造公司努力之目標,而航空噪音防制的各項問題,則是當今環保單位、機場主管機關必須面對與解決之問題,也是本站長期努力的方向。

航空噪音

依據噪音管制法之定義: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更進一步擴大解釋,「噪音是指生活環境中,足以妨害國民健康、生活安寧或干擾作息之聲音」,因此噪音就是指對民眾產生厭惡或不舒服之聲音。現行噪音管制法規對於環境噪音音量之量測,係以分貝 (dB deci Bel) 為計算標準。

一般所稱「航空噪音」,在實務上應包括二種噪音,一為飛行噪音 (flight noise) ,如航空器起飛、航行及起飛前、降落後滑行等所發出之噪音。另一為機場噪音 (airport noise) ,包括機場場內的人、車作業、客貨運裝卸或工程施工,飛機維修、試車等所發出之聲音。對於機場噪音之特性,則以噪音音源為中心點,在機場周圍地區呈現同心圓或輻射狀之範圍等噪音線圖。至於飛行噪音的產生,則隨航空器的起飛重量、使用引擎種類、飛行速度快慢、航空器體積形狀之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噪音量。

航空噪音防制

本航站除依法針對所產生之航空噪音依「噪音管制法」與備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進行管制及監測外,同時亦採取以下防制措施:

 

  • 減少噪音源及其音量。
  • 改善機場結構及降低噪音。
  • 協商有關機關擬定航空站周圍土地之使用對策。
  • 輔導學校、公共設施、住戶設置防音設施。
  • 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空器。
  • 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進場、橫向、起飛音量。
  • 依機場用途、航空器型式,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
  • 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下,調整操作程序、限制試車或訓練飛行時間。
  • 對機場及其周圍應設置緩衝綠帶或隔音牆,對其設備應加裝消音裝置等防音設施。

 

噪音補助

本站除積極進行噪音的防制與管理之外,並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辦理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各項補助事宜,並補助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可以申請航空噪音補償金的補助,惟目前補助限於噪音防制設施和政府稅費補助的特定用途,須經申請審核程序。

在噪音補償方面,現階段暫時參照回饋金分配比例方式,如: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75分貝等噪音線以上)採行50%進行分配、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75至65分貝等噪音線內)採行35%進行分配,及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60至65分貝等噪音線以上)採行15%進行分配。

依據現行民用航空法,補助限於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民眾健康維護、房屋稅、地價稅等用途。又依據現行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目前僅接受噪音防制設施補助申請,計有防音門、防音窗、空調設備、開口部消音箱、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等6種防音設施。

目前本站依規劃分批次受理補助申請,同時,為加速補助款申請作業流程,補助第2輪住戶之補助作業依據第1輪住戶補助作業建置之「住戶資料庫」,而簡化現有申辦流程,並減少「高雄市政府協助初審階段」,以提升作業效率,可縮短補助時程45%。

 

本機場目前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分別依據高雄市政府2003年10月30日高市府環一字第0920056247號公告、2004年5月26日高市府環一字第0930028767號增列公告,及前高雄縣政府2007年5月18日府環二字第0960110458號公告(該縣轄內均未位於高雄小港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為準,其劃定原則依高雄市政府第八一七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1.以各里為單位,凡經等噪音線所通過之里(排除里界與等噪音線相切之里),均劃定為航空噪音防制區。2.同一里內若同時有二(含)個以上之不同等級防制區,以較高等級防制區劃定之。並以此作為噪音防制作業補助對象之依據迄今,嗣經高雄縣市合併後,本機場周邊地區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影響範圍包含小港區、前鎮區及旗津區等3個行政區內共計45個里為對象,而由於等噪音線函括範圍為非規則曲線,其各級實際遭受影響之人口分布狀況,礙難以當前戶政單位所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進行估算,故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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