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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協議價購流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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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時候要協議價購?價購金額如何計算?

機場北側協議價購時程由民國102年起分四年期至105年辦理完成,詳細位置請參閱機場北側分期圖。

土地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應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如用地價購清冊)。

土地改良物部分另案依據「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高雄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以及公共工程拆除新違章建築及地上雜項物救濟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補償。

二、 參與協議價購是否會產生土地增值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三、 我的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是否可以參與協議價購?

同意協議價購之所有權人,其土地如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其他事項之設定登記,應於簽訂價購契約前依法辦理塗銷,並提出塗銷完成證明文件,如有三七五租約亦應於簽訂價購契約前依法終止租約,另如有欠稅之情形亦應於簽訂價購契約前繳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 協議價購作業程序

1.雙方協商合意及記錄,並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

2.雙方簽訂買賣契約。

3.交通部民航局向轄區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現值。

4.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

5.發放買賣價金。

五、 達成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1.如屬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應辦竣繼承登記後,方可辦理協議價購。

2.如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土地建物有出租情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終止租約證明。

3.如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及其他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協議塗銷、終止他項權利等登記。

4.公同共有之土地,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並出具同意書。

六、 達成協議價購,訂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準備之文件:

1.協議價購同意書。

2.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3.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4.土地所有權狀,若權狀遺失應檢附切結書。

5.完稅或免稅證明(地價稅已完稅)。

6.其他依土地登記法令必備之文件。

七、 買賣價金給付時間?

協議價購款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所有權狀送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後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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