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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9九十三年第六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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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三年第六次會議會議記錄  

結論:
(一) 關高雄縣鳳山市過埤國小第二階段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申請案,原則同意通過;請參考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於一週內提送高雄國際航空站備查:
1、本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召開之「高雄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十二次會議」會議記錄決議,核定該校第二階段航空噪音防制工程所需經費為新台幣1,275,000元整,本次提案報告中之工程先期計畫書條列之採購預估金額總數1,402,500元整,工程決標金如超出額定金額,該超出部分由學校自行籌款。
2、有關本階段規畫裝設之空調設備,其冷氣數量及冷房能力,請校方予以詳細評估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必要時進行微調;另建議校方此次採購安裝空調設備時,亦應以低耗能及低噪音量之設備標準考量為宜,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3、有關本項工程驗收標準及方式,請參考本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會議決議所訂定之「教室音場環境驗收參考標準」辦理。
4、高雄縣鳳山市過埤國小第二期噪音防制設施工程先期計畫書所列「工程預定進度表」之各項工作期程,請予以修正,以符合實際作業進度,且施工期間應妥善注意管制,避免嚴重影響校方教學品質。
5、施工圖說(圖號A-5)中關於「粉體氣密門、窗尺寸驗收標準」之說明,應以施工詳圖中所標定之尺寸數據為主,誤差值3%~5%為驗收標準,不宜以現場實際尺寸為準,請校方及建築師事務所予以修正於圖說規範中。
6、施工圖說(圖號A-5)中關於「強化玻璃安裝」之鋁擠型,應檢附詳細材質、尺寸圖說;另為求工程施工品質之完善,建議校方於單價分析表中所列之「五金配件」及「清強化玻璃」等項目,應分別設定為「不鏽鋼材質」及「檢具材料出廠證明」等項目。
7、有關計畫書中「公共安全計畫」部分,規定承包商需提列『整體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核定報備後始得施工,鑒於施工期限為六十個日曆天,應注意避免因此延誤工程進行。

(二) 依據本站「九十三年度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畫書」計畫項目及民國93年8月9日93C000383簽呈辦理,針對第一輪住戶航空噪音防治設施補助工作評估檢討(噪音補助工作檢討)之問卷調查及分析作業,自答覆問卷中抽出三位特別獎,分別給予二千元、四千元及六千元禮品,於會中分別由李召集人燦煌、謝副召集人輔宸及梁委員志義進行抽獎活動,得獎人依序為德昌里楊松明(六千元)、六苓里黃世明(四千元)及松金里龔振村(二千元),現場活動並由許律師銘春委員全程監督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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