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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防制與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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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15第五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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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五次會議會議記錄  

結論:
(一) 關於明義國中申請裝設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案,審核通過補助該校普通教室54間*30萬/間、專科教室20間*30萬*1.5倍、特別教室3間*10萬/間之噪音防制設施,本站最高補助款為新台幣貳仟五百五拾萬元整。

(二) 須設置空調設備獨立分電錶,以作為日後補助噪音防制改善電費之依據。

(三)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招標後,將合約送本站備案。至於建築師的規劃設計監造費,不得高於採購法及高雄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另請申請銀行噪音專戶,以立撥款50%,專戶利息屬航空站,俟完工驗收合格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利息數額及領據等資料,函送市政府核轉本站據以撥付另50%補助經費。

(四) 學校教室防音工程設計規劃時,應考量室內空氣品質之問題。

(五) 為應經費之考量,第一級管制區內學校補助額度修訂為每間教室最高補助十五萬元辦理;但電費、維護費仍以每間教室每年最高補助一萬元辦理。

(六) 有關青山、太平、明正、桂林等國小更改契約容量所需費用,同意由航空噪音防制經費項下補助。

(七) 同意高雄國際機場九十一年度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劃,並依該計劃執行高雄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工作。

(八)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前合法建築物之認定,以使用執照之峻工日期或建物之所有權狀之建築完成日期為認定基準。

(九) 依本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劃規定辦理。受補助對象所提申請書經噪音小組審查及核定補助額度後,住戶及小型診所始可自行委託廠商施工。

(十) 同一門牌卻有數棟建物或數戶住戶,認定標準如下:

1.若為分開之獨立建物,則各別建物提出申請。
2.若為並排相連之建物,各有門面並明顯看出不同戶分居者,各別建物提出申請。
3.若三合院或四合院之古式建物,或大型獨棟建物,依下列原則各戶提出申請。
    (1)與建物所有權人必須為直系親屬關係,且必須夫妻同戶籍,且必須在87年11月11日前已遷入該指之住戶。
    (2)需有獨立廚房或客廳,與其他住戶明顯分居之住戶。
4.大樓或公寓之住戶,仍以每一門牌號一戶為申請原則。

(十一) 因考量航空噪音管制區二年須檢討並重新公告之既定事實,高雄市、縣政府應依規定辦理。如重新公告,則第一階段之補助工作仍得依前次公告之範圍繼續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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