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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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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23 日標準三字第1045011510 號公告

並自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 日生效

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使用規定

航空器飛航中,應遵守下列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一)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飛航全程限制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1. 航空器配置經適航檢定合格之機載通訊服務設備,於該設備啟動時得使用相應之通訊裝置。
  2. 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於飛機移動後至起飛前及落地後脫離跑道階段,得使用可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手機、平板電腦等)。
  3. 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之藍芽等短程傳輸裝置。

 

(二)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定期航班限制使用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1. 個人錄音裝置。
  2. 助聽器。
  3. 心律調節器。
  4. 電鬍刀。
  5. 經民航局認可並列入航空器使用人乘客隨身行李計畫內可供機上使用之個人醫療器材。
  6. 其他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且能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或飛航模式下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航空器於非載客運輸之目視飛航時,經機長許可後,得使用個人電子用品,不受前項之限制。

實施方法

(一)航空站經營人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向乘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使用限制規定。

(二)航空器使用人應於公司網站及報到櫃台提示乘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個人電子用品使用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四)航空器使用人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乘客有關個人電子用品之項目、使用時機、操作模式及固定、存放方式等安全事項,並告知未依規定使用係為違反民用航空法之行為。

(五)飛航中如機長認為有干擾飛航或通訊系統之虞、執行低能見度操作時,得要求停止使用電子用品。航空器使用人並應將其對自動駕駛、通訊或導航等系統干擾情況及處理結果依「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填報「保養困難報告表」。

(六)組員發現乘客於飛航中違反使用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報告機長,不遵守指示者應報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處理。

(七)乘客或組員得依附表一檢舉違規使用個人電子用品之乘客,並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乘客注意事項

(一)機上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可能因不同航空器使用人或使用機型而有所不同;乘客搭機前應先確認相關資訊,並依據客艙組員指示開啟或關閉個人電子用品。

(二)航空器使用人可能基於服務因素禁止使用行動電話語音功能。

(三)個人行動裝置應置於「飛航模式」或關閉其通訊功能。如航空器上配置有機載通訊設備(如Wi-Fi系統等),應依航空器使用人服務指引操作使用。

(四)安全提示期間應暫停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注意所提示之相關規定。

(五)為避免干擾機載精密導航裝備,某些特殊天候情況下(如低能見度等),航空器使用人得要求乘客關閉所有使用中之個人電子用品。

(六)為避免影響緊急逃生或不預期亂流危害,起飛、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飛航時應依客艙組員之指示,將筆記型電腦等無法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收納至座位下方或上方行李置物櫃。

(七)為避免煙霧影響其他乘客及緊急逃生,電子菸全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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