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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上機及必須託運之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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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物品

爆裂物、危險氣體、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質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等。

禁止手提必須託運之物品

進出或過境香港及澳門,請勿攜帶或於隨身行李、託運行李放置電擊棒、伸縮警棍及瓦斯噴霧器等違禁品。 備用鋰電池僅能放在手提行李中,且須符合100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各式鉛酸電池不得隨身攜帶或手提 或託運。

 

每名旅客限隨身攜帶1個香菸打火機或1盒安全火柴,防風或藍焰打火機及非安全火柴,不得隨身攜帶或置 於手提行李或託運。另美國政府規定,搭乘飛美或過境美國班機旅客,禁止手提或隨身攜帶或於託運行李中放置打火機。

 

 

以下
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 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 攜帶進入航空器, 應放置
於託運行李內 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 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類別 說明 備註
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
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 、瑞士刀 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 〔不
含塑膠安全 圓頭 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 、瑞士刀 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 圓頭 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5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注射針頭,由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提出申報並經同意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5毫米之金屬尺 、 攝影(相)機腳架(管徑1公分以上且高度超過60公分者,如為可伸縮的腳架,以收合後高度認定之)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我國各公務機關(構)辦理赴他國訪問或執行特殊專案時,其隨行記者因採訪作業需要,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專案同意以手提行李或隨身方式將攝影器材攜入航空器者,不在此限。
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之電擊器棒等,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及託運行李內。
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 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其它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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