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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上機及必須託運之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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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物品

爆裂物、危險氣體、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質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等。

禁止手提必須託運之物品

  • 刀類、工具棍棒等類:水果刀、剪刀、瑞士刀、弓箭、飛鏢、棍棒、棒球棒、鎚子、螺絲起子、厚度超過 0.5毫米之金屬尺、大型腳架(超過25公分)、高爾夫球桿、雙節棍、玩具槍等物品。 
  •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  搭機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裝於1個 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鏈袋內。於通過安檢時須放置於置物籃內, 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單獨通過X光機檢查。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 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隨身攜帶上機。 
  • 其它類: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進出或過境香港及澳門,請勿攜帶或於隨身行李、託運行李放置電擊棒、伸縮警棍及瓦斯噴霧器等違禁品。 備用鋰電池僅能放在手提行李中,且須符合100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各式鉛酸電池不得隨身攜帶或手提 或託運。

 

每名旅客限隨身攜帶1個香菸打火機或1盒安全火柴,防風或藍焰打火機及非安全火柴,不得隨身攜帶或置 於手提行李或託運。另美國政府規定,搭乘飛美或過境美國班機旅客,禁止手提或隨身攜帶或於託運行李中 放置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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